关于提醒自行纳税申报的函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年各项所得12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 日至3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为使省直部门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自行纳税申报政策并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现将《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温馨提醒》随函附上。敬请各单位及时组织或提醒本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感谢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附件:
1、《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温馨提醒》
2、《年所得12万元申报口径说明》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
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您任职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日期前发生拥堵,请您尽早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截止日2017年3月31日)。我们真诚提醒纳税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自行申报。
二、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帮助:
(一)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二)拨打岱岳区地税局服务电话咨询。
附件2:
年所得12万元申报口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按照如下计算口径、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下项目,按照扣除后的余额申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不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十)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不包括保险赔款。
另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不包括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的收入总额中。
附件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所得年份: 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 国籍(地区) | 身份证照类型 | 身份证照号码 | ||||||||||||||||||||||||||||
任职、受雇单位 | 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 | 任职受雇单位 所属行业 | 职务 | 职业 | |||||||||||||||||||||||||||
在华天数 | 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 | 联系电话 | ||||||||||||||||||||||||||||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 经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 经营单位 纳税人名称 | |||||||||||||||||||||||||||||
所得项目 | 年所得额 | 应纳税 所得额 | 应纳税额 | 已缴(扣)税额 | 抵扣税额 | 减免税额 | 应补 税额 | 应退税额 | 备注 | ||||||||||||||||||||||
境内 | 境外 | 合计 | |||||||||||||||||||||||||||||
1、工资、薪金所得 |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
4、劳务报酬所得 | |||||||||||||||||||||||||||||||
5、稿酬所得 |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8、财产租赁所得 | |||||||||||||||||||||||||||||||
9、财产转让所得 | |||||||||||||||||||||||||||||||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 | — | — | — | — | — | — | — | ||||||||||||||||||||||||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 |||||||||||||||||||||||||||||||
10、偶然所得 | |||||||||||||||||||||||||||||||
11、其他所得 | |||||||||||||||||||||||||||||||
合计 |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 |||||||||||||||||||||||||||||||
代理人 (签章):联系电话: |
税务机关受理人(签字):税务机关受理时间:年月日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6、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7、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8、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
9、在华天数: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
10、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1、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12、年所得额: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以非人民币计算的,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
13、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14、已缴(扣)税额: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15、抵扣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6、减免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7、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联,第一联报税务机关,第二联纳税人留存。